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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花都区公司代销业务征税是怎样计算的?

注册花都区公司代销业务征税是怎样计算的?

第一、我司系商业企业,主要从事经营场所,接受委托人委托代销商品,具体业务流程为:委托方提供商品,制定对外销售价格,并开具发票于消费者。我方收取营业款后将全部营业款返还受托方,并收取一定比例管理费。请问我司收取的管理费应缴增值税还是营业税,我司未取得受托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也未对外开具发票须进行增值税申报吗?

“七、服务业

服务业,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

(一)代理业,是指代委托人办理受托事项的业务,包括代购代销货物、代办进出口、介绍服务、其他代理服务。

1.代购代销货物,是指受托购买货物或销售货物,按实购或实销额进行结算并收取手续费的业务。”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代销货物的行为属于代理业务,应按“服务业---代理业”缴纳营业税,不缴增值税。

第二、我公司将部分原料委托其他企业加工,加工企业在加工过程中由于加工不当,产生很多不合格产品,给我公司造成损失,经两个公司协商后,加工企业答应赔偿我公司所造成损失,我公司从应付其加工费中扣除,但对方公司要求我公司开具发票,请问我公司是否开具增值税发票 ,依据是什么?

“第二十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它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根据上述规定,加工企业加工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贵公司通过协商收到的补偿金,不是因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不属于开具发票的范围,因此不可开具发票。

第三、我公司自建一房屋作为商场,现购进一大批日光灯具用于照明,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现有几个问题咨询; 1、请问可以抵扣进项税吗? 2、如正常营业后购进同样灯具用于维修和更换可以抵扣吗 3、如果上述房屋是经营租赁的,开业时由我公司购进的灯具可以抵扣吗?

“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

贵公司购进的日光灯属于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其进项税不得抵扣。